轻信他人转让金矿生产线 50万元打水漂

发布时间:2019-09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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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玉林新闻网-玉林晚报讯 (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) 交出50万元转让费后,对方却没有实现金矿生产线的转让,且玩起了失踪,市民苏某不得不将对方告上法院。近日,北流法院审结了一件因开发金矿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案,法官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的诉求。

  2018年,通过朋友介绍,苏某认识了卢某,得知卢某在位于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有6条金矿生产线。期间,卢某找到苏某称因资金周转困难,愿将其中的一条生产线转让给苏某开发,但要收取一定的转让费。2018年7月19日,苏某出于对卢某的信任,在未签订有关协议、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,将50万元汇入卢某的银行账户。然而,卢某收钱后未将金矿生产线转让给苏某,而是玩起了失踪。

 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苏某将卢某告上了北流法院。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,原告苏某向被告卢某转账50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,其汇款的目的是欲开发被告的一条金矿生产线,而被告却一直失去联系,致使原告未能实现做生意的目的。被告受领原告的50万元欠缺正当性,被告卢某构成不当得利。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,法院判决被告卢某返还原告苏某50万元及利息。

  法官释法: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,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时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赔偿?在司法实务中,一般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,当不当得利人为善意时,其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;而当不当得利人为恶意时,其不但要返还所获得的利益,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。本案中,卢某收取苏某的50万元后故意失联,非法占有苏某的50万元,故卢某为恶意取得,其返还的金额不但是原来的50万元,还包括利息。

  原标题:轻信他人转让金矿生产线 50万元打水漂 市民诉至法院维权,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诉求获支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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